没有股权代持协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不能认定股东?
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,财经知识的重要性不断提升。投资者们需要了解宏观经济形势、行业动态、公司财务等方面的信息,以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。接下来,谈闻财经带你了解实际控制人情况怎么写,做好相应的准备,没有股权代持协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不能认定股东?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。
问:甲公司工商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是张某,甲公司任命李某为该公司的董事、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。股东张某将其持有甲公司100%的股权,转让给赵某后,李某仍被任命为甲公司的董事、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,李某一直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,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、向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工资、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,属于掌管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现李某要求确认自己为甲公司的股东,赵某不予以认可,张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?
答:法院对于李某要求确认其为甲公司100%股东的主张,需要审理查明下面三件事:
第一,李某与现登记为甲公司股东的赵某是否存在代持股权的合意,因为,没有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,赵某有否认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口头协议,所以,不存在李某与赵某存在代持股权协议的合意。
第二,李某是否向甲公司出资及出资额的情形,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甲公司进行过出资,虽然,李某能够证明其向甲公司有转款行为,但是,所有转款的会计凭证上都是记载为借款,而不是出资款,李某没有向甲公司进行过出资。
第三,李某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,李某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,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、向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工资、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,应当属于在履行职责,属于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是这样定义的: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或者其他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。对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不一定要求是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,所以,李某仅凭实际控制人这一事实,是不能被法院确认为甲公司的股东的。
建议和提醒:假设,李某真的是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(隐名股东),在此情形下,也只能是“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”,为避免实际出资人以为自己能够控制着公司,就能够实现当股东的目的,是把公司法想简单啦,更是把人性想简单啦,应该怎么做呢,唯一正确的做法是签订“股权代持协议书”。
从上文内容中,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怎么写的信息。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,谈闻财经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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